亮點一 改注冊資本實繳制為認繳制,剔除注冊資本信用泡沫,實現資本優化配置
改革前,傳統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行實繳制,有嚴格的分期交付時間,必須提交驗資證明。客觀上使得商事主體的社會信用以注冊資本金額的高低來衡量,容易產生“兩虛一逃”、注冊資本信用泡沫、交易風險等社會問題。
改革后,有限責任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股東對內承擔違約責任,對外承擔誠信責任。通過民事調解和社會誠信體制建設解決責任承擔問題。注冊資本認繳制度,減輕企業注冊壓力的同時更有利于構建真實可靠的社會交易安全和誠信體系,更好地實現債權人利益保護。
亮點二 改種類繁多的執照為簡單的四種執照
營業執照由原來的15種簡化為現在的4種。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非法人企業營業執照、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大大減少了營業執照的種類。
新版營業執照版式更加簡潔,記載項目減少,執照上不再記載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執照上設置“重要提示”欄,提示社會公眾登錄相關的信用信息平臺查詢商事主體經營范圍、出資情況、營業期限和許可審批項目等信息。
亮點三 改傳統年度檢驗制度為年報備案制度,登記機關將商事主體年報信息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公眾共同監督
改革前,行政機關對商事主體進行的年檢,索要材料多,行政成本高,實際效果差。
改革后,實行的商事主體年報備案制度是企業按時申報信息,行政機關依法公示,供社會公眾查詢。行政機關由監督檢查的職能改變為行政服務職能,滿足經濟發展的需求。
亮點四 改傳統的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的監管方式為信用監管模式,實行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引導商事主體重視自身信用
傳統監管方式的過罰不當,對于市場主體輕微的違法行為處罰過重。例如:對未按規定進行年檢的企業,給予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改革后,商事主體不按時提交年度報告或申報地址無法聯系的,將被移入經營異常名錄。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滿5年且載入異常名錄事由消失的商事主體,可以申請恢復。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滿5年的,則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這種制度將引導商事主體重視自身信用,遵紀守法,誠信經營,也為與商事主體的相關交易人提供可供參考的信用信息。
亮點五 改革現行商事登記公示制度,構建統一的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
將原來各行政部門零散、各自公示的信息,整合到統一的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和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上。通過這一平臺,與商事主體經營相關的信息可查詢、可確認、可使用、可鏈接、可擴充。平臺建設和應用的公信力,為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發揮重要作用。
亮點六 改傳統窗口受理方式為全流程電子注冊,節約行政資源,提升審批效率
改革傳統登記方式,逐步取消傳統窗口受理模式,推行全流程網上注冊模式,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資訊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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