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法定秘書介紹及其職能作用說明: 《公司條例》第154條規定,每間公司必須有秘書(secretary)一名,并可由其中一名董事兼任。公司秘書如屬個人,則須通常居于香港,如屬法人團體,則須在香港設有注冊辦事處或營業地點。如秘書職位空缺,或因任何其它原因以致沒有能夠執行事務的秘書,有關事務可由助理秘書或副秘書代為進行,或由董事授權的其它**人員辦理。 秘書可由董事兼任。但《公司條例》第154B條規定,以董事兼秘書雙重身份作出的作為是無效的。如某公司檔要求由一名董事及一名秘書分別簽署并呈交,那么該檔不能由身兼秘書的董事個人分別以董事身份和秘書身份簽署后呈交。
董事可按其認為合適的任期、酬金及條件委任秘書,如此獲委任的秘書亦可由董事免任,當然,公司秘書也可辭去其職務,其程序和條件與董事的辭職相同。
公司秘書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參加公司會議并做記錄;
2.簽署某些公司檔:如法定宣告書、資產負債表復本等;
3.向有關人士發出通知;
4.辦理股份轉讓的證明;
5.保存公司的各種名冊、登記冊;
6.向處長呈送必要的報告;
7.處理公司往來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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