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速電動車上路行駛必須取得合法上路許可,這是基本常識,可是我們所聽到的呼聲都有意或無意回避這個最本質的問題。這是不應該的,必須正視并認真分析研究論證,也就是說,制定低速電動車標準必須要有法律依據。
筆者認為,低速電動車作為四輪車輛,不宜與自行車擠非機動車道,50km/h的額定車速可以肯定是機動車,必須走機動車道。道路條件允許的話,可以考慮專門設立一條這樣的低速機動車行駛車道,主要用于電動摩托車和低速電動車等這個速度區間的機動車輛行駛。沒有條件的地方,這些車輛只能在最外側慢速車道行駛,或者短途借道非機動車道行駛,但明確禁止微型電動車在高速路和主干道快速路行駛,駕駛員在考交規時必須明了車輛的上路行駛法律法規。
取得路權之后,低速電動車就要依據路權相應承擔道路安全責任,這就是低速電動車碰撞安全指標標準規定的法律依據。同樣,其它技術要求必須與汽車法規內容相一致,只不過因其路權速度較低可以合理調低相應標準,這樣基本就理順各種關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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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馳